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殊类考生招生、测试、录取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殊类考生招生、测试、录取管理办法

北航招就字〔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化招生体制改革,规范我校特殊类考生的招生工作,选拔和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而制定。

三、本办法所称特殊类考生(以下统称“特殊类考生”)指我校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中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特殊类考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对特殊类考生的选拔、测试和录取工作发挥统筹安排、统一指导、全面管理、全程监督的职能。

六、各相关部门、学院在得到招生办公室的授权后,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招收特殊类考生的部分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招生办公室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七、各相关部门、学院应于考试前两个月将招生简章、招生人数报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办公室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预留特殊类考生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宣传及报名

九、特殊类考生的招生宣传及报名工作在招生办公室授权后,由各相关部门、学院协同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考生应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具有参加高考资格的高中毕业生。

十一、考生报名一般应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如有特殊原因可由考生持身份证、照片直接到我校的特殊类考生招生报名点报名。

十二、各类测试的报名点原则上应设立在学校本部,某一地区考生人数较多时,可考虑在当地设立测试报名点。

十三、考生交纳的测试报名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做到收支明细清楚,全数上缴学校财务,并设立专项经费,在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指导下,专门用于特殊类考生的招生宣传及考务工作。

第五章 专业测试或面试

十四、我校特殊类考生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测试(笔试及面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有意报考我校的特殊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科(项)目的测试。

十五、专业测试科目由我校确定,一般为一至三门。

十六、组织专业测试的时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确定,各类专业测试应于高考当年的三月十五日前进行。

十七、测试涉及到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办公室授权各相关部门、学院)聘请专家进行。

十八、笔试试题在使用前要做到绝对保密,由专人到保密印刷厂监督印制,印制好的试卷应放置在由两人共同掌管钥匙的保密房间和保密柜中。

十九、测试的地点、考场的设立等考务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要做到严格、规范、有序。

二十、笔试试卷在阅卷前应由招生办公室对试卷进行密封(或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密封处理)。

二十一、笔试的阅卷工作由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办公室授权各相关部门、学院)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阅卷委员会,评卷(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准确。

二十二、有面试环节的测试,应由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办公室授权各相关部门、学院)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面试小组或评选委员会,面试成绩的评定由面试小组或评选委员会集体评定;保送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的测试过程须全程录像。

二十三、汇总、登记、公布测试成绩、寄发专业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等事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专业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的备案与公示

二十四、特殊类招生资格入选考生人数应是招生计划数的二至四倍;学校应在四月十日前将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至“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通知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

二十五、以上合格名单公示期满后,由招生办公室向教育部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二十六、没有公示环节的特殊类招生测试,由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办公室授权各相关部门、学院)负责将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寄发给考生本人。

二十七、特殊类招生资格入选考生应与我校签订诚信报考协议,由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生专项测试水平,确定录取标准和原则,未签订该协议的入选考生,视为其自行放弃我校特殊类招生资格。

第七章 志愿填报和录取

二十八、经我校公示备案的特殊类招生资格入选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科目由当地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

二十九、获得我校特殊类招生资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第一顺次)必须填报我校。

三十、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是录取环节的重要依据,已获得我校资格的特殊类考生如文化课未能达到教育部或我校的规定要求,我校将不予录取。

三十一、招生办公室录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原则上各特殊类别不可超计划录取;要杜绝录取专业测试不合格以及未公示考生的现象。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二、各相关部门、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三十四、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委办公室 京ICP备05004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