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执纪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学院级党委、党总支: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规程》 已修订并经学校第十六届党委第 174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原《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 工作规程》(北航纪委字〔 2019〕 13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规程
(2021 年 11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 举控告工作规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严守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 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 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把纪律挺在前面,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 员、学校党委所属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委”)、学校各党支部的涉嫌违纪问题。
二级党委和学校各党支部统称学校下级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纪委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 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日常提醒谈 话(附件 1)、约谈(附件 2)、问题线索提醒谈话(附件 3)、批 评教育(附件 4)、责令检查(附件 5)、通报批评(附件 6)、诫 勉(谈话诫勉或书面诫勉)(附件 7 至附件 9 )等,提高监督的针 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学校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 发现二级党委或有关单 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附件 10)。
第六条 需要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 学校纪委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按规定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以下简称 “中央纪委”)和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以下简称 “市纪 委”)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 管理、案件审理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 根 据审查调查与审理、案件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要求,以既 有利于开展工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为原则,设置纪委办公室综合管 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等内设机构。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检举控告、对专兼职纪检干部的监 督等日常管理工作。汇总、分析检举控告受理和转办情况,向学校 纪委报告。
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监督、日常监督、问题线索集中管 理。定期梳理分析问题线索, 归档线索处置及后续处理中形成的材料。
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问题线索的涉及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审查调查。 汇总、分 析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经学校纪委研究后,向学校党委报告。
审理部门主要负责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九条 纪委办应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监督 档案,按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员评优表彰等的党风廉洁意见 回复的工作。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受理
第十条 学校纪委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受理平台 等方式接收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检举控告。
对于接收来访、来电方式的检举控告,由接收人填写《来电来 访记录单》(附件 11 )后,转综合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学校下级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 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问题,应予 受理。
第十二条 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及时转有关 机关或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 的,应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检举控告,填写《检举控告 登记表》(附件 12 ),根据检举控告内容经部门负责人阅签后, 3 个工作日内转监督检查部门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检举控告涉及国家安全的,转学校国家安全小组;涉及师德师 风的,转党委教师工作部;涉法涉诉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及时告知 检举控告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留存复印 件,经批准,原件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综合管理部门转来的检举控 告,以及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校内巡视、审计中 发现,执法和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 分类处置意见。
在受理范围内且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登记 表》(附件 13),经部门负责人阅签后, 履行报批手续。之前已办 结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重复件登记表》(附件 14)。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涉及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应径送 学校纪委书记(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中央纪委信访室。检举控告涉及学校纪委书记的,不得报其本人,将原件附函径 送中央纪委信访室。
第十六条 检举控告以外发现的涉及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的问题线索,应将线索材料原件及反映问题线索来源的寄送、收转 程序材料等径送学校纪委书记(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在收到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问题线索涉及学校纪委书记的,不得报其本人,将原件附函径 送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十七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本单位名称或有电 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实名检举控告, 应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管理部门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 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应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由问题线索具体承办人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回复登记表》(附件 15)向检 举控告人反馈, 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 承办人应 如实记录, 并予以说明; 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承办人应核查处理。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按程序受理。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归口管理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经部门负 责人阅签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涉及学校下一级单位党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 持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现职正处级党员”)或二级党委的问 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报学校党委书记审 批;采取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方式处置的,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涉及其他党员或单位的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 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采取谈话函询、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方式处 置的,由纪委办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涉及学校党委委员(校领导除外)、纪 委委员(校领导除外),以及现职正处级党员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 况, 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需向中央纪委备案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在收到问 题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问题线索应优先处理、速查速办:
(一)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
(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以及中央巡视、校内巡视移交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被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包括审理未 结案)的,以及涉及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的;
(四)被反映人有可能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的;
(五)问题线索具体且反映强烈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校内审计、财务等部门移 交的;
(七)实名检举控告的;
(八)其它需要紧急办理的。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三条 谈话和函询承办人由纪委办主任分派指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承办人应拟订谈 话方案和安全工作预案。谈话承办人不少于 2 人,谈话过程应形成 谈话笔录(附件 16),并经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如必要, 可要求 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委安排接送, 并签署《谈话后陪送交接单》(附 件 17)。
对谈话中被谈话人未讲清楚的问题, 谈话承办人可责成被谈话人 在谈话后进一步作出书面说明, 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谈话。
第二十五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承办人应制作《函 询通知书》(附件 18 ),以纪委办名义向被反映人发函。
校机关现职正处级党员的函询通知书,应抄送机关党委书记和 分管校领导;校机关现任副处级党员的函询通知书,应抄送机关党 委常务副书记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校机关一般党员的函询通知 书,应抄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直附属单位党员的函询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二级党委 书记。被函询人为二级党委书记的,其书面说明材料直接送交函询 承办人。
被函询人应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撰写书面说明材料,经 抄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其本人送交函询承办人。被函询人所作说 明涉及被抄送领导的,其书面说明材料不经抄送领导签署意见、直 接送交函询承办人。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对存在 问题的认识和检查、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及需要向组织提交 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亲笔书写,使用 打印件的必须由本人逐页签名。函询承办人应对被函询人的书面说 明材料认真审核,对未讲清楚的问题,可责成被函询人进一步作出 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 1 个月内 填写《谈话函询办结表》(附件 19)。
承办人应在办结表中按照予以采信并了结、日常提醒并了结、 约谈并了结、问题线索提醒并了结、批评教育并了结、责令检查并了 结、通报批评并了结、诫勉并了结、初步核实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
如予以采信并了结, 应向被反映人发函(附件 20),并抄送相 关领导。
需要对现职正处级党员进行日常提醒、约谈、问题线索提醒、 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的,由学校纪委书记主持。
需要对现任副处级党员进行日常提醒、约谈、问题线索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的, 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主持。对其他党员, 由纪委副书记或其委托的纪委办工作人员、 二级党委书记主持。
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对被反映人谈话函 询的说明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谈话函询材料应存入个人政治监督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受到谈话函询的党员,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 活会上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 了结的情况;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并 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应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 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第三十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 应成立初核 组。初核组人员不少于 2 人,由纪委办主任分派指定。
有借调人员参加初核组的,重要谈话、外查取证等工作,应以 纪委办工作人员为主。
第三十一条 初核组应填写《初步核实审批表(含初步核实工 作方案) 》(附件 21),履行审批程序。初步核实方案应包括初步 核实时间、方法、步骤和拟采取措施, 安全预案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初核组应严格依规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在初步核 实阶段,经批准,初核组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勘验检查、 鉴定以及提请上级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在学校范围内采取谈话、调取措施的,应由学校纪委办主任审批,其中与现职正处级党员谈话应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调取材 料通知单》格式要求见附件 22,由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赴学校范围外开展谈话、调取措施的,以及需采取查询、勘验 检查、鉴定措施的, 应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校外调取证据函、勘验检查证和委托勘验检查函、委托鉴定函和鉴 定意见告知书等的格式要求见附件 23 至附件 25。上述文书由监督 检查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需要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 由纪委办统一到上级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被核查人和相关人员在初步核实阶段主动上交财物的,报学校 纪委书记审批后, 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附件 26), 办理暂扣措施。本登记表由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 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初核组应撰写《关于 XXX 同志有关问题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附件 27), 由初核组全体人 员签名备查,交审查调查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审查调查部门应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 起草 《关于 XXX 同志有关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后续处理的请示(代立案 审查调查呈批报告) 》(附件 28),经纪委办主任审核后, 报学校 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现职正处级党员的,以及拟对被核查人 立案审查调查的,需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请示应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反映失实并了结、日常提醒并了结、约谈并了结、问题线索提醒并了结、批评教育并了结、责令检 查并了结、通报批评并了结、诫勉并了结、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予以暂存待查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认为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 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或时机不成熟的,予以暂存待查。
第六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凡报请批准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已经掌握部分违 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审查调查部门可 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 情节,直接立案并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后移送审理。
党员依法依规受到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审查调查部 门可以直接立案审查调查,认为无行政处罚决定之外的违纪违法行 为的,可根据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纪律处分的 建议后移送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制作《立案决定 书》(附件 29 ),成立审查调查组。
立案决定应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二级党委书记通报。
第三十九条 审查调查工作由审查调查组实施。审查调查组人 员不少于 2 人,由纪委办主任分派指定,并确定 1 人担任组长。
有借调人员参加审查调查组的,重要谈话、外查取证等工作, 应以纪委办工作人员为主。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负责填写《审查调查方案审批表》(附件 30 ),并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调查的任务、范围、目标;
(二)人员的分工及职责;
(三)审查调查的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四)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上级机关协助审查调查的 工作方案;
(五)安全预案,并明确责任人;
(六)其它事项。
审查调查组应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 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一条 在审查调查阶段, 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 勘验检查、鉴定、暂扣、封存, 以及提请上级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谈话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调查取证 应收集原物原件, 逐件清点编号, 现场登记, 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 照录像或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
需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市纪委批 准后,持学校纪委出具的相关文书办理。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经 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先执行暂扣、封存措施,但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 任职务或妨碍案件审查调查时,学校纪委可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 查建议。纪委办应根据党委决定按程序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件 31)。《停职检查决定书》应送达被停职人本人,抄报学校党委, 抄送党委组织部、被停职人所在二级党委和相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审查调查工作中有需要提请上级机关协助的事 项,由纪委办统一办理手续。审查调查组应按照上级机关批准的范 围和时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和延长。
第四十四条 外出审查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审查调查人 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 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查调查应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 保障其 权利和安全。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 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 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 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认真撰写检讨书或忏悔书。
第四十六条 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 审查调查组应撰写《XXX 同志事实材料》(附件 32),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 听取意见。被 审查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 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形成《关于 XXX 同志涉嫌违纪问题的审查调查报告》(附件 33),并由审查调查组 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形成纪律检 查建议或专题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涉嫌违纪问题,依照规定应给予纪律处理的案 件,审查调查部门应根据审查调查报告起草《关于 XXX 同志有关问 题移送审理的请示》(附件 34),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移送审理。审查调查报告、违纪事实材料等,应按程序连同全部证据和程 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或审查调查终结后,发现没有 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行为的,审查调查组应起草销案呈 批报告,经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阅签、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报党 委书记批准销案。经批准撤销案件的,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撤销案 件的决定,并通知其所在二级党委书记。
第七章 审理
第四十九条 审理组人员不少于 2 人,由纪委办主任分派指定。 审查调查组人员不得参加同一案件的审理组。
第五十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已经查清主要违纪事 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 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审理可以提前介入。
第五十一条 审理组负责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 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原因不宜或无法进行谈话的案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也可以不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不进行审理谈话的,应报北京 市纪委审理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审理组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时, 经部门负责人阅签后, 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或补充审查调查。
案件移送审理后,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有新的涉嫌违纪事实或需 要问责的事实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交由审查调查部门另行核 实,待新的事实查清后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已经查清的事实可以继 续审理。
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或 其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案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自审查调查组移交之日起 1 个月内完 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组应形成《关于 XXX 同志涉 嫌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附件 35)。审理部门应根据审理情况起 草《关于呈报 XXX 同志涉嫌违纪问题审理报告的请示》(附件 36), 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启动纪律处理程序。
涉及现职正处级党员、现任副处级党员、二级党委委员、二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岗党员的,纪委办应在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 查调查人所在二级党委的意见后,将审理报告提请纪委全委会审议。 涉及其他党员的,审理报告直接提请纪委全委会审议。
被审查调查人是学校党委委员(校领导除外)、纪委委员(校 领导除外)的,在将审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移交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 支部前, 学校纪委应与市纪委沟通, 形成处理意见后, 再按程序办理。
现职正处级党员案件审理,上级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纪委办根据纪委全委会审议的意见制作《关于 XXX 同志案件审 查调查材料移交登记表》(附件 37),将审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移交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 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审议学校下级党组织的处理意见,如与纪委全 委会已通过的意见不一致时,提交纪委全委会重新审议。纪委办应 根据纪委全委会或纪委书记办公会的意见,起草《关于给予 XXX 同 志 XX 党纪处分的请示》(附件 38 ),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特殊情况下, 学校党委、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及上级有关政 策中明确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委办应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 二级党委,抄送党委组织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纪委办或受处分党员所在二级党委应将处分决定书在 1 个月内 送达受处分党员本人,并在 1 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 体党员宣布。受处分党员所在二级党委应及时将《关于 XXX 同志处 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附件 39 )报送纪委办。
第五十六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受 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纪委办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 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或召开纪委全委 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 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在 3 个月内办结。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的,纪委办应协调办理移 送事宜,并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八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 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 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由学校纪委报上级纪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 经过查证并经上级纪委批准,认定为诬告陷害的,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纪委将对 诬告陷害案件通报曝光。
应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 教育。
第六十条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 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 学校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纪委办及其所在二级党委 应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其干事创业积极 性。纪委办也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澄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 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 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学校纪委应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 督纪检干部。
第六十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需要借调有关人员参加的, 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并负责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借调结束后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