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作者: 时间:2015-01-15 点击数:


   1.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原纪委书记刘太平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庆问题。2013106日,时任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纪委书记刘太平为其儿子举办婚宴,共摆酒席48桌,费用共计人民币331500元。朝阳区纪委决定给予刘太平党内警告处分。

  2.海淀区西北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调研员刘长刚大操大办孙女满月宴问题。宴席共邀请了包括西北旺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西北旺镇所属村两委工作人员在内的500余人参加,共摆酒席56桌。经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区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刘长刚党内警告处分。

  3.大兴区魏善庄镇北田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学光大操大办儿子婚庆问题。张学光为其子举办婚宴,共摆酒席70余桌,接待客人500余人。北田各庄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并经魏善庄镇党委研究,报大兴区纪委批准,给予张学光党内警告处分。

  4.延庆县永宁镇北关村党支部书记苏金全大操大办儿子婚庆问题。苏金全为其儿子举办婚礼,先后设宴101桌,收受礼金560800元。延庆县纪委决定给予苏金全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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