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与岗位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与岗位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北航研字〔201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淡化身份、强化岗位意识,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学校《关于规范教职工延退工作的管理办法》(北航人字〔2014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岗校内博导和兼职博导。博导岗位的获得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在岗博导招生资格年审与岗位退出工作。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根据学院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生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博导招生资格年审方案,其中年审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在学院内公示。研究生院招生与学位处对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博导招生资格年审的初审工作,应在每年的51日前完成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组织理科、工科、文科研究生培养委员会对学院初审合格的前80%进行抽审、后20%进行重点审核,并将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不通过者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

                   第三章 博导招生资格年审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博导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七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居学科前列,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近5年学术成果不低于现行的博导遴选条件。

第八条有明确的前沿方向并承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能为博士生提供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的选题依据和经费支持。科研课题和经费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目前承担的课题中有纵向科研项目;

(二)课题经费(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0.4)满足培养博士生的最低要求,即年度生均经费工科不少于10万元、理科和经济管理学科不少于3万元、文科不少于1万元,其中横向课题应是含有创新内容的研究型项目。

第九条兼职博导在校内应有稳定的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通过年审的校内博导,并与兼职博导有相近的研究方向。 

 

                    第四章 博导招生资格的暂停与停止

第十条由本人提出暂停招生的博导,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未达到招生资格年审基本条件的博导,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博导应认真负责地对其所招收的博士生进行培养,指导学生高质量地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博导的招生资格:

(一)审核年度内,在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2年;

(二)审核年度内,在学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1年;

(三)审核年度内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不通过累计超过2次,自下一年度起暂停该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1年;

(四)审核年度内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的,酌情暂停该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12年。

第十三条博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招生:

(一)在招生年度的91日前,本校博导以学校批准的退休时间计算,应提前两年停止招生;

(二)在招生年度的91日前,年满68周岁的本校国批博导和年满63周岁的本校二级岗教授博导应停止招生;

(三)在招生年度的91日前,兼职博导在其退休前两年应停止招生;

(四)其他不宜继续履行博导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停止招生的博导应继续将其在读研究生培养至毕业。


              第五章 博导岗位的退出

第十五条由本人提出不再继续聘任博导岗位的博导,自动退出博导岗位。

第十六条导师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立德树人的首要实践者,人才培养水平与学术道德不符合博导聘任资格的,应退出博导岗位。有下列情形的,强制其退出博导岗位:

(一)连续3年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二)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达两次的;

(三)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

(四)出现违纪违法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强制退出博导岗位的博导,其所招收的博士生转由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对学院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有关决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提出申诉,由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该决议仍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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