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北航研字〔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高校博士研究生基准规模测算办法》和《第三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历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质量绩效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以研究生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绩效为先导,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从事原始创新研究,实施动态绩效计划管理;
(二)促进学科建设原则。通过招生指标分配,优化学科布局,推动学科建设;
(三)支持发展战略原则。支持面向国家和学校发展战略需求的专项计划,支持大型科研团队;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健全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实行学校和学院分层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研究解决招生相关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研究生教学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组织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解决学院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问题。
第五条 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分配机制。
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本办法测算并确定各学院的招生指标数。
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院确定的分配方案,对指标进行具体分配。
第二章 招生计划构成与分配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由专项计划指标、绩效奖惩指标和公共基础指标三部分构成。专项计划指标由学校统一安排,绩效奖惩指标和公共基础指标下达至学院,并由学院具体安排。
第七条 专项计划指标,主要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布局。
(一)博士生专项计划主要包括:(1)工程博士招生计划;(2)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3)“2011协同创新中心”计划;(4)高级研修中心博士生招生计划;(5)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6)学校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7)高端人才支持计划,用于支持高端人才进行创新性和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原则上每年对院士支持博士招生指标2个;千人计划学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聘期内或基金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对其支持博士招生指标1个;(8)其他专项计划。
(二)硕士生专项计划包括:(1)大飞机班;(2)发动机高级人才定制班;(3)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定制班;(4)学校与地方企业共建的产学研合作基地人才班;(5)学校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已签署校级双学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的项目;(6)其他专项计划。
第八条 绩效奖惩指标,用于对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导师或学院进行奖励,或对出现问题并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资源损失的导师或学院进行惩戒,包括:
(一)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于批准的下一招生年度,连续3年每年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于批准的下一招生年度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的项目主持人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项目在研期间每年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青年科学家(青年973主持人),于批准的下一招生年度一次性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五)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所在学院,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六)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博士生导师(排名前三位),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于获奖或发表论文的下一招生年度一次性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
(七)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减少该论文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
(八)学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减少该论文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九)经认定导师或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减少导师或学生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
(十)招生环节出现重大失误的,经领导小组认定后,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的招生指标数,最多可达该学院公共基础指标的5%;
(十一)每出现一名博士新生无正当理由不报到情况,减少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第九条 公共基础指标是指学校招生计划扣除专项计划和绩效奖惩两部分后的剩余指标。公共基础指标基于学科和学校发展需要,按照理、工、文、管四大类进行分配,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章 学院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分配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广泛征询导师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须报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备案,并在学院公示。
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应保持稳定,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程序确定、备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从公共基础指标中使用不超过10%的指标支持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三条校内博士生导师年招收各类博士生总人数(不含专项计划数),院士原则上不超过4人,千人计划学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获得者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他博导原则上不超过2人,新聘任博士生导师首次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青年千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博导每年应保证至少1个博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四条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没有合格生源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得从报考其他导师的生源中调剂招生。
第十六条博士生导师招生的资源占用补偿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北航研字〔2010〕4号)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和学校监察处对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预分配。每年9月前,领导小组依据招生计划分配指标体系,测算各学院下一招生年度招生计划指标。各学院工作小组按照其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对本学院招生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完成招生年度的硕士生推荐免试和博士生第一批录取工作。
(二)最终分配。招生年度的4月份,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后,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院招生年度的最终招生计划指标并公示。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的最终招生计划指标进行最终分配,并完成招生年度的全部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指标体系参考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