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北航财字[201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13]79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指由机关部处、学院及直附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主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航外字[2015]57号)执行。

第三条 国内会议分为国内学术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学术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办理国内会议的经济业务时,应遵循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原则。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依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会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 会议定点单位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学校内部会议室、报告厅、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各单位会议场所。

涉密项目或上级机关指定会议地点而无法在定点单位召开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召开前应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审批表》(见附件),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预算来源、会议支出预算等,并由经费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内学术会议

500

150

100

750

国内管理会议

340

130

80

550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三)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日期应在会议期间,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材料;在非定点单位召开的,还应提供非定点单位盖章的会议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附项目计划书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组织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议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 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取的会议费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航财字[2016]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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