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北航财字〔20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北航外字〔2013〕4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北航外字〔2013〕4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规模,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学校因公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出国经费预算,教育经费(含学校部门预算经费以及“985工程”等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出国费用。

第五条因公出国经费应按规定由财务处进行预算审核,未通过预算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各国家开支标准见附件1)。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列入出国计划、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当事先提交情况说明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一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境外保险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因公短期出国费用除上述开支范围外,还包括培训费。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或“赴台批件”(以下简称“批件”)列明的人员、天数、费用来源、路线等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出国经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应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出境)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时提交批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或原件(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件)、登机牌或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住宿费及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其他报销凭证。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五条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培训经费等接待学校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报销或领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各出国团组应按批件人数,统一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原则上不得拆分审核。

第十七条出国报销所使用经费,应与《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中的经费一致;若不一致,应持出国经费项目预算书或合同等重新办理经费预算审核。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出访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出国经费预算实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出国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资助项目以及教职工公派出国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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