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强我校相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强我校相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北航党组字〔2011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相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京办发〔2003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因私事出国(境)需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全校处级干部;

2)涉及国家安全及科研涉密的相关人员;

3)国家和学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部门职责:

1)组织部:负责全校处级干部(非涉密人员)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校内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对逾期未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2)人事处:负责全校涉密人员(含处级干部和研究生)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负责全校涉密人员(含处级干部,不包括研究生)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校内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和相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3)保密处:负责对全校涉密人员(含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校内审批,对涉及国家安全、科研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4)保卫部(处):负责国家和学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登记备案。

5)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涉密研究生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校内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和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

6)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有关因私事出国(境)政策咨询与建议。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对于本办法适用范围人员,由本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可到组织部或人事处网站下载),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理由及出入境的时间、地点。

2)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基层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对申领人进行政审,并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副处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由本单位正职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正处干部由主管的校领导签署;校领导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

3)保密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签署审查意见(涉密工作人员及涉密研究生需此项)。保密处对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所有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4)学校审批。学校授权组织部长对本校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签署意见;授权人事处长对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签署意见;对国家和学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经保卫部(处)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处长代表学校签署意见;授权研究生院对涉密研究生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签署意见。

5)申领证件。申领人持学校签字盖章同意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有关事宜。

6)证件保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级干部、相关工作人员及涉密研究生因私事出国(境),回国后应在10天内将证件交回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集中保管。

第五条 责任追究。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处、保卫部(处)、研究生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加强我校相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北航党组字〔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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