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北航党组字〔2016〕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出资成立或控股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学校委派到企业的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资产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书记;
(二)资产公司其他领导人员及其所属各企业领导人员;
(三)其他由学校出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学校委派到企业任职的领导人员,取消行政级别。
第四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书记属于校管干部,其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细则》执行。资产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学校发文任命。总经理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提名人选,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任命。
资产公司其他领导人员及其所属各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均不属于校管干部,由资产公司自主选拔任用。
第五条由学校委派到企业的领导人员,原来属于校管干部的,可继续参照原行政级别以校管干部身份进行管理。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学校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时,其原有级别或任职经历,可与校内其他同级别干部同等对待。鼓励由学校到企业的领导人员放弃校管干部身份。
第六条 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参照《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薪酬标准,并严格履行薪酬管理备案程序,不得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外,一律不得以无偿、低价购买或奖励形式获取股权激励。
第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
第九条 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加强对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相应的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