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07 点击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航人字〔20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完善的薪酬发放与管理体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目前与我校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劳动合同书》,经我校各院系聘用到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的项目聘用人员以及专职科研C类人员。

第二章 薪酬发放方式

第三条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劳动合同书》内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总额包干工资制。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补贴、津贴均包含在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采用网上提交方式发放,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五条校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合同制聘用人员薪资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监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代缴及转移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同时,办理当年所需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保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预缴手续。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保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每年办理一次续费手续。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份结算本单位实际支出费用,并办理下一年度所需费用的预缴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劳动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按月通过财务处网站申报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并打印《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财务处办理。《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财务处报账,一份财务处签章后由用人单位交院系人事干部收集、审核,并于每月二十号前统一交人才交流中心留存管理。

第三章 注意事项

第八条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度为准。如需调整聘期内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双方应补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作为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调整依据。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当月工资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及时发放的,财务处、人才交流中心和科研院有及时提醒的义务。经各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仍不能按时发放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的,人才交流中心将启动违约处置程序,用人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第十条机关部处使用行政事业经费聘用的管理人员,其工资发放方式暂不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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