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指导意见
北航科字〔2014〕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能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自我管理、监督约束并重为原则,通过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等措施,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2、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3、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4、科研人员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5、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6、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7、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提高支付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三、学校科研行为的管理机制
9、学校作为科研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涵盖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科研行为管理和服务保障及监督机制。
10、校长作为法人代表,负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负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1、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协同合作,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审核把关,并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2、学院作为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教育管理,对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经费使用、验收、成果申报等情况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予以指导和审查。
13、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承担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经费使用、验收和成果申报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自觉接受学校、项目组织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并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15、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进一步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完善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进一步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积极建设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
18、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9〕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对科研行为履行监管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