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6-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已经学校十六届党委第19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22629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开展全覆盖巡视。巡视对象是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确保党始终成为建设“双一流”大学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发挥斗争精神;坚持依靠师生,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五条 校党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校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视组,承担校内巡视工作任务,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视办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门、巡视办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署;

(二)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工作要求;

(三)研究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听取巡视组和巡视办工作汇报;

(六)研究巡视工作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七)向校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巡视成果运用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视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的职责,主要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学习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

(二)承担与巡视相关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巡视宣传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三)拟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按要求分类明确校内巡视监督重点,并不断更新完善;

(六)对巡视组成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接收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对学校存在一定程度的共性问题和需要学校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按规定分办处理;

(八)协调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并跟踪督促和汇总分析;

(九)对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被巡视党委(党总支)的巡视整改工作情况、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需要学校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做好巡视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担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视情况设常务副组长1人。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原则上从党员校领导、现职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选聘。

巡视组成员由巡视办会同组织部根据巡视任务从全校各单位选调,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校党委巡视工作部署,结合被巡视党委(党总支)特点,制定个性化巡视任务清单;

(二)深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三)分析汇总巡视情况,撰写巡视报告,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向被巡视党委(党总支)反馈巡视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巡视办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对学校存在一定程度的共性问题和需要学校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向巡视办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六)及时向巡视办移交巡视工作文书和档案资料;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依纪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相关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对巡视组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晋升、交流渠道,把参与巡视组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三章 巡视内容

第十四条 坚持政治巡视定位,聚焦“国之大者”在高校的具体表现,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出发,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盯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职能责任,紧盯学校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特征,紧盯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盯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政治监督

第十五条 把发现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生命线,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对照党的领导职能责任,从政治层面分析业务问题,从业务问题查找政治偏差。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情况;

(二)履行党组织核心职能责任,强化政治功能,管大事、把方向,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权力运行,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解决师生员工关心和反映问题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讲政治顾大局、执行民主集中制,在推进单位改革发展、学校“双一流”建设中担当作为的情况;

(六)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师生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党员发展,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以及内设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七)中央巡视、上一轮校内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八)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以上内容可根据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职能责任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巡视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和意识形态、内设单位干部选聘任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内设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走访调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情况;

(八)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九)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十)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委(党总支)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办或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如实记录谈话对象和内容,及时汇总整理,并作为档案资料在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巡视办移交。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统一登记管理,并及时研究处理。对反映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可直接向被巡视党委(党总支)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立行立改。

巡视组发现的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经巡视组组长批准后,移交巡视办按规定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和巡视“回头看”等,贯通协调,增强巡视监督实效。

第五章 巡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巡视准备。

巡视办在进驻巡视前5个工作日,向被巡视党委(党总支)下达书面巡视通知。

巡视组在进驻巡视前,应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信访办公室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针对被巡视党委(党总支)特点,研究制定巡视任务个性化清单,报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现场进驻巡视。

巡视组现场进驻巡视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根据被巡视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党委(党总支)后,应召开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见面会和巡视动员大会,通报巡视目的和任务,公开巡视组联系方式和情况反映信箱位置,张贴巡视公告,组织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进驻后,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巡视汇报。

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情况报告、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和向被巡视党委(党总支)的反馈意见,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交问题底稿。

巡视情况报告中应将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对巡视发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共性的问题和需要学校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在巡视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出意见建议。

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进驻巡视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领导小组组长在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对重点问题点人点事情况,应在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听取巡视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中的重要事项。校领导要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视反馈。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分别反馈巡视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整改和整改监督。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视党委(党总支)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巡视办。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原则上应在收到巡视反馈意见1个月前后,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视反馈意见进行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把巡视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材料,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巡视办审核。被巡视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现场指导监督。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应自巡视反馈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巡视办,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巡视办自收到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巡视党委(党总支)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要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着力巩固拓展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对需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分阶段明确目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督促巡视整改作为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全面监督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落实巡视整改任务,集中整改期结束时尚未到时间节点的整改任务和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纳入年底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组织部要结合职责重点督促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向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巡视办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定期开展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监督检查,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信访办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增强巡视整改监督合力。

巡视发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共性的问题和需要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体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视党委(党总支)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依法分类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处置进展。

组织部要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将巡视成果作为干部考察评价和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巡视办要跟踪了解每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移交建议办理等情况,加强汇总分析,向领导小组报告。适时开展巡视整改评估,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实行巡视公开制度。巡视进驻、反馈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被巡视党委(党总支)自收到巡视办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巡视整改情况,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校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巡视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视办人员编制以及巡视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信访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为巡视组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账目等资料提供方便。

被巡视党委(党总支)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巡视办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含巡视组成员和巡视办工作人员)应严守巡视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办或领导小组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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