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09 点击数:

关于修订《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学院级党委、党总支: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修订并经学校第十六届党委第17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原《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航纪委字〔20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1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规范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工作,推动学校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学校纪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以及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三)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恰当处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决策;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六条  学校纪委委员一般由11人组成,专兼结合。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是学校纪委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审查调查与审理、案件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要求,以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为原则,设置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委所属二级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委”)设纪检委员。7名党员以上的党支部应专门设纪检委员。按照分层管理、细化职责、统筹培训、提升能力的思路,学校纪委组织引导和支持二级党委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九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六)检查和处理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七)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九)加强学校纪委和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在学校纪委组织下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认真学习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参加学校纪委工作计划、总结的讨论,对学校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党员违纪案件的讨论,并根据事实情节严肃认真地提出意见;

(四)参加学校党委或纪委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受委托参加二级党委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其他有关活动;

(五)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纪委、党委反映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或提出意见;

(六)落实学校关于纪委委员加强与基层单位联系的有关规定,密切联系师生,履行相关职责;

(七)对学校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全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八)根据学校纪委要求,参加核实问题线索、查处违纪案件工作;

(九)做好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坚持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纪委全委会、纪委书记办公会、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二级党委纪检委员联席会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由纪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的参会人员为学校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审议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党员申诉、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或由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指示批示、决议和决定等,研究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审议学校纪委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工作制度等;

(四)审议对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做出党纪处分意见,交基层党组织按程序办理;

(五)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纪委全委会的有关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纪律处分、党员申诉、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等重大问题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表达,通过其他纪委委员或纪委办公室在会议上提出,但不得计入投票数。

纪委全委会决议或决定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提请学校党委审议;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另行提出意见或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通过。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组成,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研究讨论需提交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按规定报学校党委;

(三)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分析汇报;

(四)受纪委全委会委托,审议二级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根据纪委全委会做出的党纪处分意见,提交的有关纪律处分请示;

(五)听取纪委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六)研究学校纪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问题,以及二级党委报批的请示事项;

(七)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纪委书记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纪委副书记及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问题线索和案件监督管理岗人员、相关问题线索承办人员列席。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听取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线索集体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二)督查督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问题线索;

(三)跟踪了解转出的重要信访举报件和委托基层党组织核实的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讨论正在审查和审理案件的工作方案,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五)分析相关单位政治生态,对重要检举事项和问题反映集中的单位进行研究剖析;

(六)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议要做好记录,可不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二级党委纪检委员联席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纪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集中开展业务学习研讨;

(三)通报学校纪委阶段性工作情况;

(四)讨论重要制度文件;

(五)部署下一阶段纪检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

(六)听取二级党委纪检委员本单位工作汇报;

(七)讨论交流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监督执纪问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应当坚守政治机关定位,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干部政治监督档案建设,做好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作风关,强化政治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四)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校内巡视整改情况;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七)其他涉及党的政治建设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抓常抓长,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情况;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纠正情况;

(四)招生招考、招标采购、人事招聘、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教材建设、后勤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校办企业、非学历教育、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等非主业领域廉洁从业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日常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督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督导调研、风险排查、受理信访举报、定期会商、谈话提醒、约谈、提出纪检建议、发函督办、办理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梳理职权清单,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动态更新完善,不断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发挥党内专责监督的牵头作用,积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与督查督办、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师生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凝聚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开展问题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规程》。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按规定就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履行问责职能,应严格执行《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工作流程和具体细则》。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诚履行工作职责,率先垂范,为全校专兼职纪检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七条  专职纪检干部要坚持打铁还要自身硬,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二级党委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以身作则,积极作为,增强在基层发挥监督作用和发现问题主动报告的责任意识。

第二十八条  专职纪检干部要按规定参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学校纪委每年组织专兼职纪检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研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航纪委字〔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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