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察组工作人员巡察工作回避的规定
(北航巡办字[2019]4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校内巡察工作,确保巡察组工作人员公正履行巡察监督职责,防止利益冲突和避免廉政风险,根据《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时选调的巡察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巡察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与被巡察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师生员工有以下关系的应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有以下关系的应回避
1. 本人接受学历教育的单位。
2. 本人近三年曾工作过或长期工作过(三年以上)的单位。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关系的应回避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
3. 近三年曾有上下级关系。
4. 曾在同一个单位领导班子、课题组(教研室)长期共事(三年以上)或近三年曾在一个单位领导班子共事过。
5.师生、同班、同一导师等具有较为密切学缘关系。
(三)与被巡察单位其他教职工有以下关系的应回避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
第四条 巡察组其他工作人员与被巡察单位教职工有以下关系的应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第五条 巡察组成员具有以上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条 被巡察单位认为巡察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向巡察办申请调整巡察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巡察办收到回避申请后,应组织核实。属于本规定明确要求需回避的,巡察办应提出被回避人员的替补人选,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本规定回避情形之外的其它可能应回避事项,由相关人员或单位提出申请,巡察办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八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提出申请的,由巡察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纪委办公室可对其给予诫勉。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