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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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

暂行规定

(北航巡办字[2019]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合校党委巡察工作,根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中办厅字201727号)和《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支持本单位师生员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接受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工作相关事宜,被巡察单位应当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进驻前报送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及巡察组。联络组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规模较小的单位,经商巡察办后,可不成立联络组,相关工作由被巡察单位接受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按照巡察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工作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2. 组织起草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汇报等文字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问题和原因部分内容不少于汇报材料的40%

3. 准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它材料。

(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动员会前及时与巡察组组长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六)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被巡察单位全体教职工。巡察学院时,还需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对本单位师生员工配合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做好其它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向巡察组做好近三年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条 进驻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协助、配合或通过联络组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账目等资料。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

(四)组织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到内设机构调研了解情况。

(六)做好信访工作。

(七)需要协助、配合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进驻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在OA中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同时,向巡察组组长请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京外出,在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向巡察组报备。

第八条 进驻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将下列情况及时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

(二)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三)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泄密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

(四)拟对本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的情况。

(五)其它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巡察组移交给学校纪委办公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纪委办公室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应立行立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政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参会人员范围与巡察工作动员会相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对于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应当即知即改,边巡边改。

第十二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于一周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办。

(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的2个月为集中整改期。集中整改结束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四)集中整改期结束后两周内,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应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OA系统把巡察整改工作情况向全校公开;学院应将整改情况报告以单位内部公文形式予以印发,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进行通报,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落实巡察整改任务,党政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的第一责任,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全力配合,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把自己摆进去。

第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积极配合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章  配合监督

第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情况,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和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