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
人员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处级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教育,规范廉政谈话工作,教育处级领导人员廉洁用权、依规履职,现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人员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处级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教育,规范廉政谈话工作,教育处级领导人员廉洁用权、依规履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对象是新提任和轮岗交流的处级领导人员以及学校聘用制领导人员。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由纪委书记进行,必要时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采用分级分类、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体谈话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至两次。
第五条 廉政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
(四)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
(五)处级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六)警示教育案例;
(七)其它需要提醒的事项。
第六条 处级领导人员在参加廉政谈话时,应领取有关学习资料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手册》等,并于谈话结束后认真学习和填写。
第七条 处级领导人员参加廉政谈话情况应记入政治监督档案。
第八条 对于新提任和轮岗交流的科级干部以及无行政级别的学院院长助理和内设单位负责人,由各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北航党纪字[2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