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工作流程和具体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1-06 点击数:

关于修订《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20199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校对《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1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工作流程和具体细则》已经第13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7月印发的《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201221






  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工作流程和具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学校党的问责工作,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三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问责工作,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党政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对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作用不到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双一流”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学校事业和师生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七条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积极贯彻落实或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出现偏差的;

(三)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

(四)政治生态不健康,领导班子不团结,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民主生活会不严肃,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的;

(六)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第八条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经常开展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动摇的;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管辖范围内课堂、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师生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错误言论、错误行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的;

(三)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规定要求不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不够的;

(四)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对舆情工作不重视,对苗头性问题不处置、不应对或应对不力,致使演变为负面舆论事件的。

第九条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围绕中心抓党建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生活不健全,不按期换届,“三会一课”、民主评议、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党员管理松散,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党员发展工作不规范,应当发展党员而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质量差,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非校管干部选聘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

第十条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对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处不及时、不严肃的;

(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师生,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本单位、本部门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

(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识不到位,站位不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系统性腐败的;

(二)对学校和上级交办的问题事项、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失究,致使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不认真履行谋划部署、制度建设、检查考核、请示报告、支持保障等职责,问题突出的;

(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主责主业,管党治党宽松软,没有做到重要工作和问题亲自抓、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问题严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分工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具体落实,分管范围问题多发或涉及人员较多的;

(四)党内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师生反映强烈的;

(五)纪检部门监督专责落实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履行组织协调、专责监督、纪律检查、执纪审查等职责不认真,甚至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说情抹案、以案谋私以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对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不执行制度规定,或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师德师风问题多发频发,学术不端行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安全稳定和安全生产方面失职失责,或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或在保密工作中失职失责,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重大事件中领导不力,不积极应对处置,存在应报未报或延报误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十五条 在涉及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与民争利,损害和侵占师生利益的;

(二)对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

第十六条 除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八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题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四章 问责主体

第二十三条 对分党委(党总支)采取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由校党委或纪委做出;对党支部采取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由分党委(党总支)做出,必要时也可由校党委或纪委直接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依据问题性质和干部管理权限,不同的问责方式由以下不同主体做出问责决定:

(一)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由校党委、纪委、分党委(党总支)或党的工作机关做出决定;

(二)采取诫勉方式问责的,由校党委、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做出决定;

(三)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由校党委做出决定。学校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向校党委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建议。

(四)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由校党委、纪委做出决定,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纪委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时,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直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责成有关党的工作机关或分党委(党总支)等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党的工作机关或各分党委(党总支)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时,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启动后三个月内(不含寒暑假)完成,问题线索复杂的,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调查,提供专业性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七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见附件1),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时,应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决定机关批准后下发。《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见附件2)。

第三十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或纪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三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抄送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一)组织部应将《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采取通报以上方式(不含通报)问责的,还应向工信部人事教育司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纪委办公室应将《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个人政治监督档案;

(三)问责完毕后,问责决定及相关材料应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在调查阶段或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调查阶段或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1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20187月印发的《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北航党纪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问调字  

关于xxxxx的问责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和查明的主要事实

三、认定的问题性质和依据

四、被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

五、问责方式建议


  调查组组长:

 成员:

     


附件2


  )问决字  

关于对xxxxx问责的决定

一、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应当进行问责的行为事实

三、问责依据和问责方式

四、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受理机关和期限

问责决定机关名称(盖章)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主送: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抄送: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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