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2-31 点击数:

 

北航党纪字〔2017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由学校纪委聘任并按照规定对学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监督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连任不超过3届。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从研,在师生中口碑好、认可度高;

 

(三)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及时反映师生的合理诉求和呼声,

 

(四)原则性强,直言善谏,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熟悉学校政策和制度规定,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构成

 

(一)以一线教职工为主,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校、院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

 

(二)有一定数量学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一)主动学习并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中央、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精神以及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了解并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以及学校党委决定的情况;

 

(三)对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及其分工落实情况,反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措施或建议;

 

(四)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各单位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反映师生员工关于加强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揭露和检举违反党章党规党纪、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违规违纪的行为,转递师生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

 

(七)完成学校纪委委托办理的其它专项工作。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查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文件及资料;

 

(二)参与讨论研究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规定;

 

(三)参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学校党委、纪委组织的各类学习形势报告会;

 

(四)了解所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确保党风廉政监督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学习制度。学校纪委每年至少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等一次。

 

(二)通报制度。学校纪委不定期向党风监督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反馈制度。对党风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反馈。

 

(四)联系制度。党风监督员可以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随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委反映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汇报。纪委不定期以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方式,直接听取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意见。

 

(五)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由学校纪委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有其他原因,已不适合担任党风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人选的产生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为主,与纪委办公室特邀、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推荐相结合,纪委会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批准,由学校纪委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保障党风廉政监督员正当权益对于阻挠党风廉政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或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依规依纪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北航纪委字〔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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