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党纪字〔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化、规范化、具体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纪委专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校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工作的情况。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过日常监督践行第一种形态,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的工作部门通过职能监督践行第一种形态,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承担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对象是学校全体党员、非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非党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对象),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运用谈心谈话、提醒、诫勉、函询、通报、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
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把纪律挺在前面,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及时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严字当头、反腐惩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坚决进行纪律审查和案件移送。
第六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第七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优先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宽严相济,注重效果。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党的政策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促进相邻两种形态之间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
对前一种形态范围的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应当从相邻两种形态的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化。
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应当由纪委办建议,经学校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应当相互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年底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培养、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是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是年终述职述廉述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不定期与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不定期与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直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要与副职领导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对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学院和直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要相互谈心一次。
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直附属单位副职领导每半年对所分管工作的党员、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的谈心谈话不少于2人次。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开展的谈心谈话活动告知相关人员,做好记载。负责记载的人员按要求汇总后(附件1),于年底前报送纪委办。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进行的谈心谈话由其秘书负责记载汇总,学校其他领导进行的谈心谈话由其联系人记载汇总;学校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的谈心谈话由该部门指定人员汇总,学院和直附属单位领导进行的谈心谈话由其党务秘书汇总。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发现或听到监督对象在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及时进行日常提醒谈话。日常提醒谈话可由领导干部直接进行,也可由领导干部委托其他人员进行。
日常提醒谈话应当做好记录(附件2)。谈话结束一周内,记录人应当将谈话记录送纪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针对监督对象的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各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下简称问题线索),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有关工作程序,组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判,并进行必要的核实。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不构成诫勉谈话问责及以上处理的,应当进行问题线索提醒谈话,需要进行诫勉谈话问责及以上处理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办或组织部;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问题线索提醒谈话可采用书面提醒谈话或现场提醒谈话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书面问题线索提醒谈话的提醒函(附件3)由收到问题线索的单位发出,被提醒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现场问题线索提醒谈话由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被谈话人核实签字(附件4)。
提醒函及被提醒人的书面回复、现场提醒谈话记录应当在谈话结束后一周内报纪委办、组织部备案,并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第十六条 针对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比较笼统,或反映的问题一般,核实后只能给予批评教育的,或有必要以函询方式提醒、提示监督对象的,纪委办、组织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监督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附件5),让其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除正处级干部外,监督对象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在监督对象的书面回复上签字或签署意见。
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第十八条 监督对象发生轻微违纪问题,学校师生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应当由纪委办或组织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纪委的有关要求,做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决定。
诫勉谈话分为书面诫勉谈话和现场诫勉谈话两种形式,纪委办或组织部应当向被诫勉人发出诫勉通知书(附件6、附件7)。
第十九条 对正处级干部的现场诫勉谈话,由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情况应当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对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办、组织部负责人,或纪委办、组织部委托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
第二十条 现场诫勉谈话应由专人负责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被诫勉人核实签字(附件8)。
诫勉谈话材料存入干部廉洁档案。因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诫勉谈话的,相关材料应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对象不构成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但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通报批评存入干部廉洁档案。因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通报批评的,相关材料应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通报批评与诫勉谈话可单独使用,亦可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函询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把存在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监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三章 执纪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负责执纪问责,纪委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线索处置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并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失职失责失察、情节较重或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监督对象,组织部或纪委办应当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附件9)。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纪委办、组织部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党员,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学校纪委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